|
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文件
辽爱卫会字[2002]2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标准》的通知
各市、沈阳铁路局、辽河油田管理局、东北民航管理局爱卫会:
《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9年9月1日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重新修订并施行以来,于1993年制定的《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标准》已不适应新时期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贯彻新《条例》的需要。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省爱卫会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GB标准,对原《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标准》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并广泛征求和吸纳了相关部门和各市爱卫会的意见。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新制订的《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二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卫生 爱国卫生 标准 通知
抄送:全国爱卫会、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爱卫会各委员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省卫生厅有关直属单位
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02年4月2 日印发
打字:李卫平 校对:李卫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