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标准 首页 简报 健康教育 卫生创建 改水改厕 政策法规 项目管理 除害灭病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 文件


全爱卫发[2007]7号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为贯彻实施《全国爱卫会关于加强农村爱国卫生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使国家卫生镇(县城)创建活动更具针对性、广泛性、实效性,全国爱卫办根据近年创建国家卫生镇(县城)的经验和做法,在广泛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现行的《国家卫生镇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爱卫会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标准,对今年申报的国家卫生镇(县城)进行调研、考核。考核合格者,根据《国家卫生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于2007年8月底以前向全国爱卫会推荐命名。
  附件:《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

 


                          二OO七年六月二十日

抄送:全国爱卫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成员单位。

 


版权所有(C) 2002-2006 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辽宁健康教育制作维护  网站信箱:lnsagws@yahoo.com.cn  QQ:356397154  辽ICP备06001651号 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