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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 宁 省 卫 生 厅
文件
辽 宁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员 会
辽 宁 省 水 利 厅
辽卫函字〔2008〕61号
转发卫生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务)局:
现将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相关工作要求,同时制定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通报与报告制度,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相关工作要求
(一)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和管理,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卫生安全,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各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二)市县卫生与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按照国家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通报与报告工作。卫生部门要充分征求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落实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经费,确定卫生学评价合理的收费标准,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各市要切实加强信息通报和报告的监督检查,定期召开信息通报联席会,研究解决协调联动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系统执行信息通报情况的督查指导,严格管理,完善制度,确保信息通报与报告工作规范运行。
二、通报与报告制度
(一)通报与报告内容
1、涉水病区的病种与分布,病区人口与患病基本情况,病情程度划分,病区卫生学调查的基本评价。
2、年度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的点位、检测与评价结果,分析预测报告。
3、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投资计划。
4、年度项目建设竣工点位与开栓供水投入使用和工程经费的有关情况。
(二)通报与报告时间和方式
每年第一季度通报第1-3项内容,第四季度通报第4项内容。报告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方式实行直接书面通报与报告方法。
(三)通报与报告分工
卫生部门负责将第1-2项内容通报给发改委和水利部门,将第2项内容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发改委、水利部门负责将第3项内容通报给卫生部门。
水利部门将第4项内容通报给发改委和卫生部门。
省卫生厅 省发改委 省水利厅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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