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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往                     签批  张文岳
                       盖章
 许卫国


等级   特急   部委号:            辽机号0579
 
   关于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市、区)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卫生部已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列为法定传染病,为依法开展“非典”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非典”防治工作的战略部署,提高全社会对“非典”防治重要性的认识,众志成城,抗击“非典”,现就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做好“非典”防治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进一步加强“非典”防治工作的法制管理
“非典”威胁的对象是整个社会,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治“非典”是整个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的责任。目前我省“非典”防治工作虽然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形势依然严峻,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前一阶段“非典”防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管理,严格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系统和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传染病的防治能力。
  《传染病防治法》是我们开展“非典”防治工作的根本法律依据,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好社会各界对《传染病防治法》和《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使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公民明确各自在“非典”防治中的义务和责任,强化公共卫生意识,提高环境质量和除害防病水平,依靠法律手段推动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要把大力宣传《传染病防治法》作为当前宣传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广泛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动员全省人民同心同德,形成群防群治的局面,战胜“非典”。其他各部门也要采取专家讲座、科普文章、连环画册、宣传栏、招贴画等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加大《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力度。要根据“非典”防治工作的特点,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增强“非典”防治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特别是在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要有所侧重,真正抓好落实,从而促使广大群众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自我保健意识,提高对“非典”的预防、控制、防治能力,最终战胜这场突如其来的灾害。
  二、各司其责、密切配合、齐心协力,促进“非典”防治工作深入开展防治“非典”,需要各部门齐心协力、相互配合、主动出击、迎难而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共同参与“非典”防治工作。《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从预防、控制到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各相关部门要用这部法律指导具体的防治行动,本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使《传染病防治法》的各项规定和“非典”防治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建立起完善的“非典”防治体系,落实和完善医疗机构防疫制度,医院隔离、消毒制度,疫情报告制度和医护人员防护制度,完善疾病控制应急反应机制,提高疫情的阻断和处理水平,使“非典”的预防、控和治疗得以规范、有序地进行;各级公安部门要根据政府的决定做好疫区封锁、限制人群聚集活动、临时征用等紧急措施的实施工作,同时配合交通部门做好交通检疫,协助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协助疾控单位做好流调追踪工作;各级交通和铁路、民航部门要做好交通检疫和留验站点的建设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大、中、小学校和托幼园所的管理,执行晨检和定期消毒制度,严禁外来人员擅自进入;各级文化部门必须加强各种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对通风条件差、设施陈旧老化、达不到卫生标准的场馆要依法采取措施;各级民政和农业部门要加强社区和农村的“非典”防治工作,建立社区(村)责任制,做好外来和外返人员登记、随访工作,确保疫情不迟报、不漏报、不扩散;各级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工单位的管理,建立流动务工人员登记制度,改善民工生活居住的卫生条件;各级司法机关要主动介入“非典”防治违法案件的侦查和立案,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各级爱卫会在“非典”防治工作中要组织社会各界开展全民爱国卫生运动,强化环境卫生的综合治理,消除病菌的滋生条件,为“非典”防治工作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
  三、认真开展监督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有碍“非典”防治的违法行为和犯罪活动
  各级政府要在近期内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开展对《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作为《传染病防治法》的执法主体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认真落实各项具体职责和任务,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和其他执法人员大力开展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按照卫生部下发的《贯彻传染病法监督检查方案》重点检查“非典”防治体系和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从疫情报告中和通过其他途径获悉的“非典”患者、“非典”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调查和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还要集中力量查处伪劣、假冒消毒剂的生产和销售,针对重点环节,规范“非典”防治工作。各级工商、质监、药监、物价等部门要组织开展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与销售的监督管理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未按照上述要求做好“非典”防治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在“非典”防治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造成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要及时立案查办。对抱有各种非法目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借机闹事的违法行为,以及为牟取非法暴利,利用群众恐慌心理,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司法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做好批捕、起诉工作,坚决依法惩处。
  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学习宣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和监督检查情况报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及省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5月13日



(辽委办传发[2003] 16号)
抄送:沈阳军区联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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