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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明 传 电 报

         辽政办传 [2003]72号
                  签批: 滕卫平   等级: 特急



抄送:省委办公厅、宣传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沈阳铁路局,东北民航管理局。

    关于对全省爱国卫生环境整治周开展情况
  和传染病防治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深入开展全民爱国卫生运动,集中整治环境卫生,推动全省防治非典工作,定于6月2日至7日,省政府联合检查组赴各市检查爱国卫生环境整治工作情况和传染病防治法贯彻执行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组每到一地首先听取工作汇报,然后对环境卫生状况和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现场抽查,并向市政府反馈检查结果。每市检查3至4天。
  二、检查组分组
  第一组:沈阳市、新民市、辽阳市、灯塔市。
  第二组:大连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鞍山市、海城市。
  第三组:抚顺市、铁岭市、铁法市、开原市。
  第四组:本溪市、丹东市、东港市、凤城市。
  第五组:营口市、盘锦市、盖州市、大石桥市。
  第六组:锦州市、葫芦岛市、凌海市、北宁市、兴城市。
  第七组:阜新市、朝阳市、凌源市、北票市。
  三、检查组牵头部门:第一组:省建设厅;第二组:省卫生厅;第三组:省委宣传部;第四组:省经贸委;第五组:省工商局;第六组:省环保局;第七组:省农业厅。
检查组由厅局级领导带队,每组6至8人,有省人大代表或省政协委员参加,其他成员由牵头部门和省卫生厅(每组配2名卫生专业人员)人员组成,其中2名卫生专业人员负责传染病防治法贯彻情况的现场检查。
  请各市接到通知后,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到各市检查的具体时间,由检查组与各市联系。
  爱国卫生环境整治周活动督导检查方案、传染病防治执法检查方案由省卫生厅、爱卫会另发。
联系人:李卫平;电话(024) 23391679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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