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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委员部门职责分工
辽宁省爱卫委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委员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分别作好以下工作:
省卫生厅: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动员全社会参与卫生工作,做好社区卫生保健规划的贯彻实施;开展除害灭病的技术指导、"四害"密度监测和科学研究,加强对卫生病媒生物消杀药物的监督管理,保证用药的安全、合理;预防和控制重大疫情和各种传染病的发生、蔓延,加强地方病防治,处理重大中毒和救灾防疫等突发事件;作好爱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与水利、农业等部门配合做好全省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承担省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省建设厅:指导全省城市、村镇、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卫生及环卫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指导各地编制环境卫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的市容环境治理,建立健全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制建设、执法监督检查,以及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维持城镇环境的整治、绿化、美化、亮化;加强全省城镇供水管理;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指导全省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防治水体和地下水污染。
省农牧业厅:结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做好农民人、畜、禽粪便、乡镇企业和养殖业的废弃物及其它农业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安全利用,推广有机肥和化肥结合使用,维护生态平衡;做好草原、农田灭鼠;组织协调农药质量管理,组织农药登记工作;与卫生等有关部门配合作好地方病和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工作;综合治理乡镇工业"三废"污染。
省环境保护局:统一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解决重大环境污染问题,预防、控制环境污染;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对"白色污染"的治理工作。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做好爱国卫生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按规定程序安排用于爱国卫生的基本建设投资、国外贷款计划。
省工商局:负责城乡集贸市场、街办市场、摊区、早行、夜市沿街摊点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督办市场产权单位、开办单位和经营单位设立必要的卫生基础设施和废弃物收集处理以及环境治理。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城乡除害防病和环境治理所需消毒杀虫灭鼠药品的生产、供应工作。发生重大疫情、灾情时,负责协调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供应工作,以及药品储备的紧急调度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医药、消杀药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做好资源再生利用的管理和开发。协助卫生、新闻等部门积极开展控制吸烟的工作。
省教育厅:加强对学生的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培养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提高学生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改善学校教学条件和卫生设施质量,净化、绿化、美化学校环境,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宣传活动。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为爱国卫生事业发展提供必需的经费支持,保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正常的办公和活动经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拟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为职工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组织制定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正当权益。
交通厅、铁路局、民航管理局、旅游局:要做好车船、飞机、车站、码头、机场、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景点的卫生管理、废弃物收集处理以及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积极协助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搞好铁路沿线和公路两侧用地范围的清洁卫生工作。做好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的"控烟"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发生重大疫情时的管制工作。积极开展创建卫生窗口单位活动。
省水利厅:加强水资源保护。指导全省供水水源地保护和乡镇供水工作,负责农村改水工作的具体实施。结合水利基本工程建设,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预防控制地方病的防病改水工作。
省文化厅、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辽宁日报社: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对环境卫生脏乱差的现象和制造者予以暴光、协助政府宣传、督促卫生法规、规定的贯彻实施。
省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办:把爱国卫生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提高中华民族文明素质的重要内容,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和文明家庭活动规划,常抓不懈,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省人事厅: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配合省卫生厅、建设厅、工商局、交通厅整顿市容环境卫生、城乡集贸市场、沿街集市摊点和占道经商的管理,以及维护各项法规的贯彻执行。对污辱、威胁、欧打监督执法人员、举报人中的违法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政府法制办:加强爱国卫生立法工作,加强法制监督促进爱国卫生的法制化建设。
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组织动员广大青年、学生、妇女和产业工作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为爱国卫生各项活动的开展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帮助,增强文明卫生素质和自我保健能力。
省军区后勤部、省武警总队:制订本系统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计划,结合部队实际和任务特点,自行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广大官兵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积极支援地方爱国卫生工作,参加社会卫生综合整治活动。
上述各成员部门,应把各自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与各部门的本职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列入各系统的工作计划,统筹安排,有效实施,并把此项工作列为系统内政绩的考核项目之一。
辽宁省爱卫委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内,负责承担省爱卫委的日常工作;起草爱国卫生各项工作计划、规划、标准;执行《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赋予的全省爱国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职能;筹备和召集省爱卫委全体委员会议;组织和开展各项大型的卫生检查及除害灭病、改水改厕和健康教育活动;组织和开展全民爱国卫生月活动和城乡环境卫生、专业卫生的专项治理及工作调研;协调和检查各委员部门履行好各自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负责各项年报统计工作;完成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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