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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标准

 

  第十一章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管理标准

  第一条 飞机、火车、汽车、船体表面不得有污垢,窗明地净。
  第二条 有收集垃圾的容器,设备整洁,不得向停车场、站、港口乱倒垃圾。
  第三条 无四害孳生场所,蚊、蝇、鼠、蟑螂等病媒生物指标应符合省和国家考核标准。
  第四条 开展健康教育,加强卫生知识、公共卫生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监督。
  第五条 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戒烟标识,飞机、火车、汽车、船体内外均无烟草广告。
  第六条 供旅客使用的卧具、铺位、席位必须清洁卫生,卧具备品按有关卫生法规规定使用更换、洗涤、消毒。未经消毒的公用茶具不得供旅客使用。
  第七条 火车行驶市区、大桥、隧道和停车5分钟以上的车站时,应锁闭厕所。不得倾倒污水、污物,保持沿途环境清洁卫生。
  第八条 飞机、火车、客轮、长途汽车上应备有急救药箱、常用医疗药品、器械,药品保证质量,并有专人定点保管,使用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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