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城镇街路、公园、绿地风景区卫生管理标准
一、城市三级以上道路(含广场)卫生管理标准
第一条 街路建设标准
1、主干道路面硬化率及其人行步道铺装率:大城市达100%,中等城市达100%,小城市达100%(含广场)。
2、次干道路面硬化率和人行步道铺装率:大城市达100%,中等城市达90%,小城市达70%-80%。
3、主、次干道的排水设施应满足强降雨的排水要求。
4、三级道路面硬化率及其人行步道铺装率:大城市至少分别达90%和80%,中等城市至少分别达80%和70%,小城市至少分别达70%和60%。
5、三级以上道路两侧应有行道树,道路两侧未硬化的部分应进行软覆盖(可为修剪整齐的花、灌木、草)。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交通枢钮、繁华商业街和步行街的行道树应适时适地)。
第二条
道路清扫保洁
1、清扫保洁质量符合要求。按下面《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
2、三级路以上路面应有专人清扫保洁。
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
保洁 等级 |
果皮 (片/1000m2) |
纸屑、塑膜 (片/1000m2) |
烟蒂 (个/1000m2) |
痰迹 (处/1000m2) |
污水 (m2/1000m2) |
其它 (处/1000m2) |
|
一级 |
≤4 |
≤4 |
≤4 |
≤4 |
无 |
无 |
|
二级 |
≤6 |
≤6 |
≤8 |
≤8 |
≤0.5 |
≤2 |
|
三级 |
≤8 |
≤10 |
≤10 |
≤10 |
≤1.5 |
≤6 |
|
四级 |
≤10 |
≤12 |
≤15 |
≤15 |
≤2.0 |
≤8 |
第三条
废物箱设施
1、主次干道两侧应设置布局合理、足够数量、容积适宜的废物箱,并应美观、卫生、耐用、防雨、阻燃。
(1)商业大街废物箱的设置间隔25-50m;
(2)交通干道路废物箱的设置间隔50-80m;
(3)其它道路废物箱设置间隔80-100m。
2、应有专人管理,保持废物箱的整洁和完好。
第四条
公厕卫生
1、公厕的设置,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m,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m为宜。
2、凡是有条件的临街物业单位均应对外开放内部厕所。
3、设施完好、整洁。门窗、墙、地面、便器、灯具、洗手池(水厕要求有)无破损,整洁(水厕便器要求无垢),并有防蝇设施。
4、旱厕地面、蹲台面及墙面无蛆,粪池有盖、无蛆,及时清掏;水厕基本无臭味。
5、有专人进行清扫保洁。
第五条
施工现场
1、临街建筑物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档、标志;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洒水、覆盖并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硬化、绿化场地,禁止出现扬尘现象。
2、构筑物施工单位对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线及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必须及时清理,保持路面整洁。
3、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二、城市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管理标准
第六条
垃圾(粪便)收集
1、居民生活垃圾应定时、定点和容器化收集。每日清除,无积存,并对容器实行定期消毒。
2、旱厕、化粪池应当及时清掏,积存量不得超过储粪池容积的三分之一。
3、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推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垃圾。
4、特种垃圾、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开存放,分别收集。
5、公交车、长途汽车、飞机、火车上的垃圾,应由营运单位自行袋装收集,按规定处置,严禁任意排放。
6、水域沿岸的码头、趸船、单位所产生的垃圾应定时收集,严禁向水域倾倒或抛撒垃圾。
7、行驶、停泊在市区水域的各类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规定分类袋装,定时收集,统一处置;扫舱垃圾及特种垃圾应分类存放,按规定处置,严禁任意排放。
8、市内水域漂浮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打捞,及时清除;主要河段、湖区应每天清除,在可视范围内不得有单个面积在0.5平方米以上的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
第七条
垃圾运输
1、转运站应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
2、转运站内外场地应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室内通风应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应无积尘、蛛网;蚊蝇孳生季节,应定期喷药灭蚊蝇。
3、有条件的地区应建设密闭转运站,不宜长期采用露天临时转运点转运垃圾。
4、车容应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标志应清晰;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装卸垃圾应符合作业要求,不得乱倒、乱卸、乱抛垃圾。
5、运输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洗干净(结冰期除外),并定期消毒。
第八条
垃圾处理
1、垃圾处理厂(场)四周应有绿化隔离带或防护围墙,基本做到无恶臭。
2、填埋场应有污水(包括渗透液)收集和处理系统,防止污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3、垃圾处理场在建设前应对厂(场)区及周围地区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质量进行本底调查;使用期间,应定期监测,应定期消杀蚊蝇。
4、垃圾处理厂(场)区环境应整洁,地面和通道无散乱垃圾和外溢污水,应有防止粉尘飘散和垃圾飞扬的措施。
5、垃圾处理厂(场)内绿化面积应不小于厂(场)区面积的10%。
6、填埋场应有气体收集、处理设施和监测报警装置。
7、垃圾堆肥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中的高温堆肥卫生要求。
8、经处理的生活粪水,其排放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8978)的相关规定。
9、医疗废弃物应由市统一收集、统一运输、统一处理。
第九条
粪便运输
1、车辆应完好、整洁,车体无粪迹污物。
2、装载容器应密闭性好,放粪闸阀,进粪口应严密,并有防滴漏措施。运输过程中应无滴漏、洒落,车走后场地应清理干净。
3、装载应适量,无外溢,不得将粪便长时间存留在车罐内。
4、应按指定地点及时卸清,不得任意排放。
5、运输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洗车辆和辅助设施,不得留有粪迹污物。
三、公园、绿地、风景区卫生管理标准
第十条
公共卫生设施
1、经营或管理单位,必须在游人集中的地方设置废物箱。
2、废物箱应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
3、废物箱置放点及周围应整洁、无蝇、无臭。
4、场所垃圾箱(桶)等收集容器和设施应按本标准的(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设置。
5、公共厕所等级不得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中的三类标准;应逐步推行生态公厕。
公共厕所建筑标准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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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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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范围 |
对外开放浏览点繁华街道 |
主要街道 |
一般街道 |
|
|
供水 |
有 |
有 |
有 |
|
|
排水 |
有 |
有 |
有 |
|
|
采(保)暖设施 |
有 |
视条件和需要定 |
视条件和需要定 |
指北方采暖地区 |
|
照明 |
有 |
有 |
有 |
|
|
室内高度(m) |
3.5-4.0 |
3.5-4.0 |
3.2-4.0 |
设天窗可降至3.2 |
|
大便器 |
坐、蹲式独立大便器 |
独立大便器或通槽面贴瓷砖 |
通槽面贴瓷砖 |
应设一定比例坐便器 |
|
大便冲洗设备 |
手动陶瓷水箱或先进节水器 |
集中自冲式水箱 |
用水冲洗 |
|
|
大便蹲位间距 |
0.90-1.20 |
0.85-1.20 |
0.85-1.20 |
|
|
小便器 |
立式小便器 |
瓷砖面小便池 |
瓷砖面小便池 |
|
|
洗手盆 |
有 |
有 |
视条件定 |
|
|
拖布池 |
有 |
有 |
视条件和需要定 |
|
|
手纸架 |
有 |
视条件和需要定 |
视条件和需要定 |
出售手纸用 |
6、公厕环境卫生质量应按本标准的〔第一章第四条1-5项〕执行。
第十一条
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1、生活垃圾应集中贮存于密闭的垃圾箱(桶)内,或袋装,每天定时收集和清运。
2、在饲养、展出、销售动物时,各种动物的粪便、饲料残渣应及时清除,动物尸体和其它特种垃圾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垃圾的处理和处置应参照本标准(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倾倒,有条件的风景区应单独处理。
第十二条
清扫和保洁
1、清扫保洁应按一级道路保洁标准执行。(详见第一章第二条第一款)
2、周围环境应整洁,无乱堆杂物、存留垃圾、人畜粪便和污水。
3、绿地、花坛、亭阁、假山、喷泉、水池等,应经常保持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腐叶和悬挂污物。
4、公园、景区内的河、湖、溪流等水域,水面应清洁明净,无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
5、室内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指标:
|
区域 |
瓜果皮壳 (片/100m2) |
纸片塑膜 (片/100m2) |
烟蒂 (个/100m2) |
痰迹 (处/100m2) |
其它杂物 (处/100m2) |
|
观赏或游乐室 |
无 |
≤2 |
无 |
无 |
≤2 |
6、室内门窗、墙壁、顶棚应无积灰、污迹和蛛网,玻璃窗应光洁明亮。
四、本标准述语说明
1、关于城市等级说明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
2、废物箱
是指俗说的果皮箱。